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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经营许可证(批发)申办程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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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许可内容 
 
  批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
 
 
  二、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
 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;
 
  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;
 
  3、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。
 
  三、许可数量
 
  无
 
 
  四、许可条件
 
  1、企业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、质量管理负责人无《药品管理法》第76条、第83条规定的情形;
 
  2、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;
 
  3、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设备、仓储设施、卫生环境;
 
  4、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;
 
  5、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;
 
  6、符合《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和GSP的要求。
 
  (学历要求:企业负责人大专、质量负责人本科以上;执业资格要求: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
 
是执业药师;仓库要求:符合GSP要求的面积和设施设备)
 
 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 
 
  五、申请材料
 
  1、筹建申请 
 
  申办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,须报送“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---企业
 
筹建申请”电子邮件,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:
 
  (1)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事项和基本情况;
 
  (2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;
 
  (3)拟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;
 
  (4)拟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个人简历;
 
  (5)拟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、复印件;
 
  (6)拟质量负责人、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、复印件及履历表;
 
  (7)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未注册或注册执业单位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,需提交广东省《执业
 
药师注册受理单据》复印件; 
 
(材料第1项在录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“企业筹建申请”后,会自动生成,点击打印即可
 
;学历证明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、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原件核验后退回申办人)
 
  2、验收申请 
 
 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,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,须报送“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
 
企业端---企业验收申请”电子邮件,并提交如下纸质材料:
 
   (1)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同意筹建批件
 
  (2)企业组织机构情况; 
 
   (3) 药品经营企业验收申请基本情况表;
 
  (4)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;
 
  (5)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;
 
  (6)企业经营设施情况表;
 
  (7)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;
 
  (8)企业质量管理、验收、养护人员学历证明、职称证书复印件、个人简历及聘书;
 
  (9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;
 
  (10)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;
 
  (11)营业场所、仓库平面布局图
 
  (12)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;
 
(材料第3、4、5、6、7项在录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“企业验收申请”后,会自动生成,
 
点击打印即可)
 
 
  六、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
 
 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(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)
 
  《执业药师履历表》
 
  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 
  《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》
 
  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
 
 
  七、材料要求
 
  申报材料应真实、完整,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,按顺序装订成册;
 
  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的,申请人一栏填写企业法人单位名称,申报材料加盖公章;
 
  自然人提出申请的,申请人一栏填写自然人名字,申报材料需申请人签字;
 
  仓库平面布局图需注明详细地址和各库区、验收养护室、仓库办公室面积;
 
  药品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“企业筹建申请”、“企业验收申请”填报完整、正确,符合
 
导入系统条件。
 
 
  九、许可程序
 
  1、申请筹建 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筹建申请材料----受理----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出具意
 
见----窗口领取审批结果
 
  2、申请验收 申请人筹建完毕,到受理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材料----受理----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检
 
查-----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----窗口领取审批结果
 
 
  十、许可时限
 
  筹建和验收分别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
 
 
  十一、许可证件及有效期
 
  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有效期五年。
 
 
  十二、许可的法律效力
 
  凭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。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,不得经营药品。
 
  十三、许可收费
 
  按有关部门标准收费
 
  十四、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
 
  咨询:省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处(科)。
 
  投诉: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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